四川省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辦法
(川財采【2016】51號)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分散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機制 加強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3號)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分散采購,是指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分散采購活動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采購人自行組織分散采購的,應當具備自行組織采購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也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必須委托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第四條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獨立依法組織實施采購活動的能力,包括滿足依法開展采購文件編制、采購文件發(fā)售、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評審委員會組建、開(唱)標、評審、現場記錄、現場監(jiān)督、現場復核、詢問質疑答復、保證金收取與退還等崗位和人員,具備開展開(唱)標、評審活動的場所和設備設施條件。
(三)采購人員參加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且擬自行組織分散采購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有關網絡數字證書事宜。
第五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人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委托代理協(xié)議未明確的事項,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在分散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二)確定采購需求;
(三)確定采購方式;
(四)根據需要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
(五)委派采購人代表;
(六)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七)簽訂、公告、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八)驗收;
(九)支付采購資金;
(十)作出詢問答復、質疑答復;
(十一)其他法定采購事宜。
第七條 在分散采購活動中,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編制采購文件;
(二)邀請供應商;
(三)發(fā)售采購文件;
(四)接收投標文件、響應文件;
(五)資格預審;
(六)組建評審委員會;
(七)組織開(唱)標;
(八)組織評審;
(九)發(fā)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十)發(fā)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十一)協(xié)助簽訂、公告、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十二)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作出詢問答復、質疑答復;
(十三)采購人委托的其他采購事宜。
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應當在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載明。
第八條 分散采購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九條 分散采購應當依法執(zhí)行政府采購國貨、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無限局域網產品、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支持監(jiān)獄企業(yè)發(fā)展及其他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采購政策。
第十條 分散采購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回避。
第十一條 分散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定采購方式執(zhí)行。分散采購中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依法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采購方式。分散采購中的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采購方式。
分散采購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的,可以在獲得具有審核權限的財政部門同意后,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分散采購應當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執(zhí)行: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三)確定采購需求;
(四)確定采購方式;
(五)編制采購文件;
(六)邀請供應商;
(七)發(fā)售采購文件;
(八)接收投標文件、響應文件;
(九)資格預審(適用于實行資格預審的采購活動);
(十)組建評審委員會;
(十一)開(唱)標(適用于招標采購活動);
(十二)評審;
(十三)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十四)發(fā)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十五)發(fā)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十六)簽訂、公告、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十七)履約、驗收;
(十八)支付采購資金。
第十三條 分散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詢問、質疑答復。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分散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檔案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機制、內部控制措施,確保分散采購項目組織實施合規(guī)、有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分散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將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按照同等要求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不得默許、縱容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實施分散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guī)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對采購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還應當向同級政府報告、監(jiān)察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本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